刑事案件立案期限為七天,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别重大、複雜線索,經地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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