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内,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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