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滿足執行條件,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終本的含義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意味着執行程序暫時終結,執行終本後仍然可以根據情勢變更可産生再次啟動執行程序或者不再啟動執行程序的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财産;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将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财産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或者發現的财産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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