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确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确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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