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性原則:凡在産品成本成本中占有較大比重的,應該以單獨的成本項目“直接材料”列示,而對于那些比重較小的材料費用,即使是直接計入費用,為了簡化成本核算,也可将其列入制造費用,與其他制造費用一起進行分配。
2、構成産品實體并能直接确定歸屬對象的材料費,應直接計入各産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項目;對于幾種産品共同耗費的間接材料費,應選擇适當的分配标準分配計入各産品成本明細帳的“直接材料”成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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