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隻是因為個人吸毒是不會構成運輸毒品罪。
運輸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運輸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2、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抓獲,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一般不應定罪處罰,但查獲的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定罪标準的,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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