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不可以說成經濟适用房。公有住房是指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歸國家所有,而經濟适用房以具有當地城鎮戶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供應對象進行供應的房屋。
經濟适用房所針對的當地城鎮戶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積的60%或無住房的家庭。無住房的、租賃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購經濟适用住房。租賃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購得經濟适用住房後應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離異、單身、單親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條件的,也可申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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