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判刑不再注銷戶口。
2003年,公安部推出三十條便民利民措施,取消了被判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省去從戶籍地到服刑場所的遷入遷出環節,該舉措當年8月2日正式實行。
以往已注銷戶口的被判處徒刑需要恢複戶口的,憑《刑滿釋放證》,直接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恢複戶口。
【法律依據】
《戶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