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将要産生的影響有明确的認識,并将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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