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和總經理都是公司組織機構中的重要成員,對公司具有重要作用。其職權是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的。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事務的執行和管理,而監事可以監督其執行和管理,并提出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産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财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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