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人罪未判刑不能探監,涉嫌傷害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間,為避免影響對案件的偵查和審理,是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同親屬會見的。特殊情況,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主管局長批準。
【法律依據】
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内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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