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期滿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複存在。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将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産生恢複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将産生恢複原狀的後果。
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随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随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轉移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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