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适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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