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個人名義挪用公款用于集體辦事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進行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