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調查可以查的内容很多,包括:
(1)未來的結婚對象有沒有在隐瞞以前的真實情況;
(2)對方有沒有不忠實不誠信行為或違法重婚的情況;
(3)對方的主觀目的是否基于真實感情。
婚前調查如果未侵犯被調查者的法律權利,隻要不向社會公開,應是合法的。調查的内容是對方的社會關系、身體狀況、學校表現,并未涉及個人隐私,如果調查手段得當,就不存在違法。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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