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那麼關于管轄權的異議,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的,因此如不服該裁定,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的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需要說明的是,管轄權異議的救濟隻有一審、二審程序,目前實務界不支持申請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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