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執行前必須有判決書,沒有判決書的死刑犯,被執行了死刑,就等同于故意殺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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