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并作為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補辦新的身份證後,舊的身份證不會被覆蓋,還能繼續使用。居民補辦身份證時,身份證号碼不變,裡面的住址等信息一般也不變動,唯一發生變化的是證件的簽發日期。當公安機關進行查驗時,就能識别舊證失效,新證是有效的。但這種識别僅僅局限于公安機關的系統裡面,而使用舊證去銀行辦業務、去酒店住宿、去網吧上網等,系統照樣判斷此證“真實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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