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是始創于1874年的《足球比賽規則》。它對進攻方向前傳球時接球運動員允許站到的位置作出嚴格限制。即在進攻方出球球員出腳的瞬間,在對方半場,接球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球門更近,并試圖借此位置幹擾對方球員争球,幹擾比賽,接門柱橫梁及對方身上反彈球就會被判罰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界外球、球門球并不算越位。
判罰:對越位違例的判罰是給對方球隊一個間接任意球,罰球點在違例發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經從中獲益或者得到了球,許多裁判員運用其自由裁量權允許比賽繼續,以免比賽的節奏由于太多任意球而放慢,同時也能達到防守方同樣的獲益。
執行:為了執行這條規則,裁判員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邊裁判,他們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後衛的同一條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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