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不要戶口本,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權人在繼承開始後到遺産處理前,享有作出放棄自己的繼承地位和應繼份額的意思表示的權利。被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隻要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幹涉。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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