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離職的一種。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随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離職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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