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常委會議審定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融資融券服務。具體風險如下:
一、杠杆交易風險;
二、強制平倉風險;
三、監管風險。監管部門和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都将對融資融券交易采取監管措施,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甚至可能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四、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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