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規則包含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兩層含義:
其一、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其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待證事實真僞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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