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購的形式包括:購買企業與購買企業财産;購買股份;購買部分股份加期權;購買含權債券;利潤分享;資本性融資租賃;承擔債務模式;債權轉股權模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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