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行政罰款可以強制執行。公安機關依法執法具有強制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2、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法律規定,将扣押的财物拍賣抵繳罰款;
4、對法律沒有規定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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