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房産有維修基金。
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将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将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具體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标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并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内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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