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确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抗訴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應當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 一般是指檢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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