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立案标準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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