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69周歲不用提交身體條件證明,70周歲以上應當每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2、2016年4月1日開始實行的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内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将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4、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内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複駕駛資格。
5、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駕駛許可條件,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的,可以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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