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申請。
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受害人自己明了或者應該知道他個人身體的健康狀況已經有損傷的當日起1年之内,就可以向相關行政的衛生部門提交關于醫療事故異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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