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不可以附期限。因為《合同法》規定,要約附期限的,承諾應當在要約所附的期限内做出。但承諾不能再付期限,因為承諾送達即生效,合同就已經成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3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确定的期限内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确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内到達。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