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作廢電子發票,應将作廢發票代碼、号碼等内容記錄在紙質發票上,開票期後三個月内攜帶作廢發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作廢電子發票驗銷。逾期未驗銷作廢電子發票,不能繼續在線開票。
若遺失已開具發票(未交付款方),應立即在開票系統作廢該電子發票,以書面形式報告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挂失報告并填寫《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到具有全國報刊号的報紙上公告聲明作廢。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大集中系統“作廢電子發票驗銷”模塊錄入遺失發票印刷流水号,選擇“遺失作廢”,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如納稅人非開票當月遺失已開具發票,應立即辦理挂失,按開具紅字發票手續處理,備查資料中以遺失聲明代替紅字發票原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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