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的鑒定标準主要從以下方面判斷:
1、個人生活自理能力,本條件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個人生活料理情況;
2、家庭生活職能表現,本條件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最起碼應該做的事;
3、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本條評定病人在近一個月内,對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親屬有無親密感情與責任心,能否與他們相互交往、交換意見,情感上或生活上的關心與支持;
4、職業勞動能力,本條評定近一個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職業技能學習能力或家務勞動水平有否下降;
5、社交活動能力,本條評定病人近一個月内與人們交往與參與社會活動的情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标準(試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标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标準)規定,為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的專門性問題,特制定本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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