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相關材料。
2、相關材料包括《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
3、未成年人本人申請的,需監護人簽字同意。
4、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在校學生),父母共同簽署的同意書(父母離異的),本人同意書(本人已滿10周歲,父母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
5、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後即可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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