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1,根據《刑法》第29條規定的,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2、根據《刑法》第65條規定的累犯;
3、根據《刑法》第159條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的;
4、根據《刑法》第347條規定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5、根據《刑法》第349條規定的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6、根據《刑法》第353條規定的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根據《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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