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具有《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強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等。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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