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獨生子女證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後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内的。
(二)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内的。
(三)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四)夫妻喪偶後隻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五)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并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隻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隻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八)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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