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關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1963、東京《東京公約》
B《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0蒙特利爾公約
C、《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1971、海牙公約
《巴黎航空公約》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都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1、制定航空法律和規章
2、在空中設立禁區:締約國為了軍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定境内某地區的上空為禁區,禁止或限制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飛過。
3、保留"國内載運權":締約國有權拒絕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在其領土内裝載乘客、郵件和貨物運往其境内另一地點
締約國一切不從事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不需事先獲準,有權飛入或習經其他締約國的領土而不降停,或作非運輸業務性的降落。
非航班飛行也就是不定期的航班飛行,即不按公布的班期表運輸也不受正确航班運費與費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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