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确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再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兩者并沒有本質區别。
《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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