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抵押合同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登記要區分如下部門:
(一)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産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抵押的,為财産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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