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保密條款就是規定受許可方應對供方轉讓的技術秘密承擔保密義務,保證不将這些技術秘密洩露給第三方,其目的是為了維護供方的權益,保持專有技術的價值。商業秘密這一概念最早出現于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中,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内容包括:設計、程序、産品及化學配方、制作工藝及流程、技術秘訣、管理訣竅、設計圖紙、客戶名單、貨源情況、産銷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書的内容等資料和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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