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的居住地就是說在現住地以前所居住的地方就叫做既往居住地。
拓展資料:
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2015年)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可見,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标準,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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