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确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複議辦法明确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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