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敬皇帝罪,皇帝、國君的權力和人身均不容侵犯,違者給予重罰。
第二危害國家政權罪,其中反叛罪這是秦代最嚴重的犯罪。據《秦律雜抄》記載,上造以上的官員要處以“鬼薪”的處罰,公士以下者要處以“城旦”的處罰。降敵罪,該罪也是秦代重罪。降敵者要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即“誅其身,沒其家”。譽敵罪,即宣揚敵人的勢力,動搖軍心的危害國家政權犯罪行為,據《法律答問》記載要處以死刑。
第三诽謗與妖言罪,秦朝法律禁止人們诽謗皇帝,甚至禁止群衆私下議論。妖言,即利用迷信傳播謠言以蠱惑民衆、制造混亂破壞統治秩序。
第四以古非今罪,是利用過去的事情,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的犯罪行為。構成“以古非今”罪,處以族刑。
第五妄言罪和非所宜言罪,妄言罪,即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的犯罪行為。非所宜言罪,即說了不該說的話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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