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币為記帳本位币。業務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貨币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币作為記帳本位币,但是編報的财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币。”這一規定有以下含義: 一是會計核算原則上以人民币為記帳本位币。二是人民币為我國法定貨币,在我國境内具有流通廣泛。因此,《會計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規定我國境内各單位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币為記帳本位币,單位的一切經濟業務事項一律通過人民币進行會計核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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