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論其對财産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隻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對共同财産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必須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隻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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