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各級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暫扣證照的行政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交通部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産停業的行政處罰。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接設置的管理機構的下設機構,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産停業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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