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财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産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标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眠一應予追訴。這裡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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