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确具體的執行内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财産所在地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條的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上述案件的級别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别管轄的規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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