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于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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